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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规范性文件发布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4-02-28 11: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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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规范性文件信息发布工作要严格审核和管理,确保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第二条法制办为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机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需经法制办审核确认。

第三条法制办根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巴政办[2008]57号)文件规定,开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备案、管理及清理工作。

第四条政务公开机构根据《和静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相关要求,一般应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发布遵循《和静县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及《和静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经“双审”签批后公开发布。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