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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人民政府政务会议开放办法

发布日期:2024-02-28 11: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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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进开放型政府建设,规范县政府政务会议开放工作,扩大县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县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重要的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以下简称政务会议),逐步向社会开放,邀请公众代表参与,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县政府召开政务会议,可以结合实际,同时或者单独采取以下方式向社会开放:

(一)邀请公众列席会议;

(二)通过网络或电话方式,邀请市民代表连线发言;

(三)对全体会议等,可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无线通信等方式进行直播或录播;

(四)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接受公众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

第四条县政府政务会议向社会开放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预告,预告内容包括会议时间、议题、开放方式及公众参与方式等。

第五条县政府召开非涉密政务会议,一般应当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实行直播的,也可以邀请市民通过网络或电话进行连线发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县拥有固定居所的公民,可以申请列席会议或连线发言。

列席会议和参与网络或电话连线发言的市民应当具备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六条对向社会开放的县政府政务会议,会议承办单位应当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电话等多种渠道,接受市民参与网络和电话连线发言或者列席会议的申请。

申请列席会议或连线发言的市民,应当根据事先预告的方式,在会议召开24小时前向会议承办单位报名,并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职业状况、联系方式等信息。

列席会议和参与连线发言的市民代表,从报名名单中抽选、经联系核实后确定,由会议承办单位及时电话通知。

第七条县政府政务会议向社会开放的,商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列席。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代表列席。

第八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列席人员一般不超过20名,网络和电话连线发言代表一般不超过6名;县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列席人员一般不超过8名,网络和电话连线发言代表一般不超过4名。

在列席会议的代表中,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占25%,市民代表及其他代表占50%。

第九条获邀列席会议和连线发言的人员,应当按通知要求准时列席会议、参加连线发言,自行承担交通、食宿、通信等相关费用。因故未按时参加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条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在指定席位就座,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服从会议安排,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场,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或将会议文件带离会场。否则,会议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劝令其退出会场。

第十一条会议列席人员和参与连线发言的代表具有发言权,对会议事项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列席人员对相关事项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现场申请发言,也可以在会后3日内书面提交县政府办。

列席发言和连线发言,须根据会议议程安排,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有序进行,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

第十二条县政府政务会议研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或者涉及开放式决策事项的,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有关事项的方案草案内容。

对直(录)播或者公布的会议事项,公众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在会后3日内向会议承办单位书面提交或登录县政府门户网站留言。

第十三条公众对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或建议,由会议承办单位在起草会议纪要、决议或文件时参考、吸收,也可转相关单位办理。征集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和形成的会议决议、文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列席会议和参与网络、电话连线发言的人员对外宣传会议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歪曲事实、断章取义。

第十五条县政府门户网站应当根据县政府政务会议开放工作的需要,逐步设立并完善必要的栏目及网络和电话报名系统,为公众参与县政府重要会议提供保障。

第十六条县政府召开开放式政务会议,可以邀请新闻单位公开报道。新闻单位对会议内容的报道应实事求是,拟刊播稿件要主动送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审签。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政府办组织实施,议题承办单位给予必要的协助。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组织实施重要政务会议开放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