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标题 | 关于印发和静县2020年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静政办发〔2020〕39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机构 | 和静县政府 | 载体类型 | 电子 |
关键字 | 禁养区 | 索引号 | JC001-7600-2020-0012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和静县2020年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和静县2020年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巴州环保督查整改办提出的环保问题整改工作,推进依法养殖,优化水产养殖,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博斯腾湖流域水产养殖面源污染防治的通知》(环保整改办字〔202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博斯腾湖流域水产养殖面源污染防治的通知》(环保整改办字〔2020〕3 号)、《和静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相关要求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开展禁养区内水产养殖清退工作,促进我县水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禁养区范围
根据《和静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全县水域滩涂禁养区主要包括:
(一)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和静县和静镇水源地、巴伦台镇水源地、巴润哈尔莫敦镇水源地和哈尔莫敦镇水源地4个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二)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
开都河、黄水沟、阿拉沟河、清水河、库克苏河、巩乃斯河、乌拉斯台河等河道的源头及依法划定的保护和管理范围为禁养区。
(三)生态保护区。
1.巴音布鲁克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养区,具体面积、位置以依法划定的区域为准。
2.开都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为禁养区,具体面积、位置以依法划定的区域为准。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为确保按期完成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养工作,成立和静县禁养区清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巴·巴特 县党委常委
副组长:杨承东 县党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刘 军 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党委书记、
副局长
于海涛 县环保局局长
王维杰 县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哈西巴特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巴特尔 县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王 峰 解放二渠水管站站长
陈 强 开都河流域诸小河流管理站站长
张亚峰 塔里木河流域巴音郭楞管理局开都河
上(中)游管理站站长
阿尤甫·克热木 和静镇镇长
依拉木江·牙生 巴润哈尔莫敦镇镇长
艾尼瓦尔·艾依提 哈尔莫敦镇镇长
孟 开 乃门莫敦镇镇长
马亚龙 协比乃尔布呼镇镇长
依仁且 巴伦台镇镇长
杨小美 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干部
四、退出对象
退出对象为我县水产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池(坑)塘。以下范围鱼塘优先退出:
1.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鱼塘;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河、湖、渠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鱼塘;
3.生态保护区禁养区范围内的鱼塘。
(一)第一批退出对象:和静县域内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鱼塘。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各乡镇
(二)第二批退出对象:河、湖、渠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鱼塘。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塔里木河流域巴音郭楞管理局开都河上(中)游管理站、开都河流域诸小河流管理站、解放二渠管理站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自然资源局、环保局,各乡镇
(三)第三批退出对象:生态保护区禁养区内的鱼塘。
责任单位:县林业草原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各乡镇
五、实施步骤
2020年7月30日前完成现有河、湖、渠保护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搬迁、关停和退出,严格控制新增水产养殖。
(一)自行退出。由责任单位填写《和静县水产养殖池塘退出通知书》,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积极配合,明确退出范围、具体时间、具体要求、退出确认程序等内容,组织渔业养殖场(户)自行退出。尚未放鱼苗养殖的,通知养殖户停止放苗养殖;已经放苗养殖的,通知养殖户主动配合做好养殖鱼类的起捕或转移工作。第一批于2020年7月5日前全部完成,第二批于2020年7月20日前全部完成,第三批于2020年7月10日前全部完成。
(二)强制退出。对于逾期不按要求自行完成退出的渔业养殖场(户),各责任单位按照法律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一批于2020年7月10日前全部强制退出;第二批于2020年7月25日前全部强制退出;第三批于2020年7月10日前全部强制退出。
(三)平整填复。退出工作完成后,由各乡镇组织渔业养殖户开展鱼塘环境修复工作,于2020年7月15日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发动,落实退出责任。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要通过各种宣传形式,深入细致的做好宣传发动和思想政治工作,讲明水产养殖退出的工作意义。同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把退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及时将在退出过程中参与或煽动闹事、阻挠退出工作进展的黑恶势力报告至公安机关,进行依法打击。
(二)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整治到位。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辖区土地巡查,坚决阻止养殖回潮现象。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要强化事前事后管控,落实管理责任,严禁“前清后养”行为,同时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做到齐抓共管,确保退出工作按时、平稳、有序推进。
(三)严格督导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各牵头责任单位于7月15日、25日前上报水产养殖清退工作进度,县环保督查办公室将对照各乡镇退出情况开展跟踪和专项督查,对未按要求完成退出的单位和个人报县党委、人民政府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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