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标题 | 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静政办发〔2019〕5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机构 | 和静县政府 | 载体类型 | 电子 |
关键字 | 索引号 | JC001-2400-2019-0019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19〕62号)文件及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2019年在2018年基础上提高至6.5%即28元,提高后标准为456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2019年在2018年基础上提高至8%即284元,提高后标准为3828元/年。
二、提高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一)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2019年在2018年基础上提高20元,提高后城市低保补助水平为345元。
(二)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2019年在2018年基础上提高26元,提高后城市低保补助水平为226元。
(三)统一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2019年7月1日起,对城乡低保中的“四类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分类施保金统一调整为22元/月。
三、提高特困供养救助标准
(一)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来的集中660元/月、分散470元/月,统一提高至8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来的集中520元/月提高至700元/月,分散由350元/月提高至500元/月。
(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不低于100元/月、300元/月、500元/月。
四、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关于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精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每月每人不低于1100元,分散孤儿标准每月每人不低于800元。
五、提高流浪乞讨人员给养费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救助工作,确保救助站内受助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将救助站内受助人员伙食费补助提高至26元/天/人。
六、执行标准
此次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平均补助水平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提高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以前各项困难群众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同时废止。
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0日
![]() |
|
|